一、债权人有权解除保证合同吗
债权人享有解除保证合同之权利。
若发生双方于契约中预先设定的可解除此种合同的条件,或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法定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单独行使解除权:
首先,倘若因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之根本目的;
其次,倘若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当事人中有一方明示或通过其自身行为昭示将不会履行其主要债务义务;
再次,倘若当事人中的一方在主要债务提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能如期履行;
然后,如果责任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以致使得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达成;
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出现其他可赋予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权力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债权人有权追讨自己的债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理所当然地享有向债务者索要自身债务的法定权利。本条款清晰地界定了债权人有资格恳请人民法院代表己方以之名代理债务人对第三方权利的行驶,以捍卫自身已届期的债权权益。这就意味着,若债务者故意拖延行使其债权或相关附属权利,从而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通过行使代位权来追偿债务。
然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已届期债权,且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者承担。
此外,第三方(即债务者的债务人)对于债务者的抗辩理由亦可向债权人提出。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债权人拥有向债务者索要自身债务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据此得以行使解除担保合约之权利,依据为合约中预先设定且已成年或在法定情况下方能达到的条款,诸如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违约或一方清楚表示其将无法履行主债务等;如请求履行后仍无落实行动或者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解约情况亦属此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