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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讨债:找不到债务人担保人需不需要还款

找不到债务人担保人需不需要还款

一、找不到债务人担保人需不需要还款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若保证合同时提前约定为一般保证的话,那么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审判或仲裁程序处理,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之前,保证人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非在此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条款中所明确列举的特殊情况。

然而,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或者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偿还所有债务或者已经失去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相关的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则需承担起保证责任。

根据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若保证合同时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时,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合以上分析,若无法找到债务人,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这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及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若是一般保证且未满足特殊情况,担保人便有权拒绝承担还款义务;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则必须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起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找不到债务人怎样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遇借款人下落不明之情况,债权人可依据具有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据(例如借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只要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即应予立案受理。

同时,若该借款人满足宣告失踪法律要件,债权人亦可行使其中止债权到期日并向当地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的申请。

在被宣告为失踪人之后,法院将指定的财产代理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职责并从失踪人员的财产中偿付债务。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产代理人必须妥善保管失踪者的资产,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包括清偿失踪人所负担的税费、债务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在此过程中,如果财产代理人故意或因其重大过失而导致失踪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他需要对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进行承担。《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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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找不到债务人怎么追

在面临无法找到债务人的局面时,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首要的

是,您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在正式起诉之前,务必充分搜集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凿成立的各类详细证据,比如借款凭证、交易协议等多种材料。待法院依法受理事件之后,会启动公告送达程序,以期令债务人得知此事并及时回复法院。如果最终获判胜诉,那么您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让法院按流程展开调查工作,查找债务人名下的各类资产,包括各类储蓄账户、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一系列有效执法手段。除此之外,您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出申请,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名单,以此来限制他们的各项高级消费行为,给债务人身心带来沉重的压力,从而有助于推动其严肃对待债务问题,积极履行相应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所有证据的充分可信度及其合法有效性都必须得到严格把关和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若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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